“无偿搭乘”出事故,驾驶人可减轻赔偿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3 11:20) 点击:360 |
好心邀请他人搭乘“顺风车”却遇到交通事故,驾驶人还是否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淮上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免费搭乘电动车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9月,李某驾驶无号两轮电动车(车后载苏某),沿中粮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兴华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兴华路自西向东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苏某受伤及车物受损。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苏某无责任。苏某受伤入院治疗,花费相关费用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苏某在李某允许下免费搭乘,双方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但即使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关系,身为驾驶员的李某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好意同乘不能成为驾驶员或车主免责的理由。本次事故中,李某负主要责任,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判决除机动车交强险之外按责任比例赔偿苏某各项损失25000元。案件判决后,后原告苏某某考虑到和李某某认识且自己是免费搭乘,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最终赔偿苏某15000元。 法官释法:无偿搭乘,交通安全放首位 此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好意同乘”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为善意的供乘人减责。本案中,被告李某好意搭乘原告苏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轻了供乘人的责任比例,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好意搭乘”虽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供乘人和搭乘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此类事故发生,以免对双方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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