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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1 10:35)    点击:269

南充律师讲解案情

  案件经过

  2020年6月,被告某市政工程公司中标了衢江区某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该市政工程公司将工程实际分包给被告王某实际施工。后因部分材料款、机械款未支付,原告刘某等八人将被告某市政公司及王某起诉到了开化法院。

  答辩期间,被告王某先后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上述案件应属于“专属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系列案件不符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在被告某市政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被告王某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王某不服,向衢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然而,不甘心的王某在明知中院已裁定驳回上诉后,仍在本院审理的相同类型案件中以同一理由申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其恶意拖延诉讼故意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

  开化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审判资源,依法对该被告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王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衢州中院申请复议。

  衢州中院经审查后,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现被告王某已主动交纳全部罚款。

  法官释义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必须诚实、正直。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违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藐视司法权威,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明诚信诉讼

  依法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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