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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房产证却是婆婆的名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7-15 14:23)    点击:331

男方婚前买房,房产证却是婆婆的名字?

 

男方婚前买房,房产证却是婆婆的名字?

 

结婚,有没有房

这或许已经成为现代女性

挑选男性的条件之一

可是,姑娘

你可知,嫁给一个有房的人

这个房就一定是你的了吗

如何才能最大权益的保护你的利益

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2013年我与我老公结婚,在婚前我老公和他父母首付了一套房子,写的是我老公的名字,婚后是我们夫妻共同在还贷,但是在不久前我突然发现我老公悄悄在房产证添加了我婆婆的名字,我老公说目前房子属于他和婆婆的,并且说我平时都没有工作,都是他在偿还贷款,房子没有我的份,请问如果我现在离婚,对于老公婚前贷款买的这套房屋我能不能分到钱呢?(本案例来源于“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有一句俗语,男方婚前按揭买房,你嫁过去就是“扶贫”。案例当中,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却不想,房产证上偷偷加上了婆婆的名字!

 

结婚七年,经历了柴米油盐酱醋茶,却没能度过七年之痒!

 

没了爱情,没了房子!又该何去何从?

 

一、女方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案例中,房子是男方与其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买的房,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婚前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那女方婚后做出贡献就付诸东流了吗?

 

当然不是,法律还规定,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女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这时,男方又有话说了,女方在婚后没有任何收入,家里的收入全部来于男方一人,女方并没有参与共同还贷,因此男方不应当给予女方任何补偿。

但是,女方觉得比窦娥还冤,婚后在家洗衣做饭带孩子,到头来,却变成了没有任何收入的家庭妇女,离婚以后什么也得不到...

 

不,法律不允许这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二、如何看待婚后共同还贷?

 

在司法实践当中,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夫妻双方的工资还贷,法官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还贷。我们一般从以下两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一看还款时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无反面证据推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还贷的时间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但是,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

 

二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于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则分割按揭房产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协议,约定双方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于还贷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就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婚后共同还贷。

 

据此,婚后,虽然女方没有工作,但是该共同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婚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婚后无论是男方一个人的工资还贷还是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所以,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要不要加名?

你觉得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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